高雄關籲請業者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 出口報關時應檢附原產地證明書 

2019-02-02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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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關籲請業者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 出口報關時應檢附原產地證明書 

歐盟宣布自今(108)年2月2日起對輸入歐盟之26類鋼鐵產品實施防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並依照104 至106 年平均進口量,以每年加計5%之方式核配配額,配額外鋼鐵產品進口將課徵25% 關稅,為期3年(自107年7月19日實施臨時性防衛措施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歐盟對其中9類鋼鐵產品給予我國國家配額。經濟部公告前揭貨品輸往歐盟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該部國際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證明書,向海關報運出口,自今年2月2日生效,並於「限制輸出貨品表」增列輸出規定代號「132」。

高雄關表示,屬經濟部公告「限制輸出貨品表」輸出規定代號「132」等302項我國產製之鋼鐵產品輸往歐盟時,出口人應向簽發單位申請我國為原產地之證明書,檢附於出口報單,並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今年1月24日貿服字第1080150199號公告事項三、相關應注意事項辦理(一)出口報單內容應依產證內容填報。(二)單一證號產證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始得放行。(三)產證簽發後30日內補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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